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 >>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口计划生育绩效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口计划生育绩效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

时间:2013-07-2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郁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 被执行人叶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某人计生征决字[2008]...

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 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株县法行初字第 2 号 行政裁定书 湖 南 省 株 洲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株县法行初字第 2 号 原告向梅芝,女。

原告陈海涛,男。

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计生局) 。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南 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邓霞云,该局局长。

原告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 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株 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二原告向梅芝、 陈海涛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 执行协议。为此,二原告向梅芝、陈海涛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 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梅芝、陈海涛撤回对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向梅芝、陈海涛负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宋 雪 峰 刘 崇 宪 吉 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海 燕

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 向梅芝、陈海涛诉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原告陈勇、唐南英与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原告陈勇、唐南英与被告株洲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申请人衡山县?????生育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衡...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