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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陈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刘月恩与李俊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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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恩与李俊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封民初字第 00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月恩,男。

委托代理人:王西好,封丘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潘金星,封丘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元,男。

原告刘月恩与被告李俊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 2006 年 6 月 27 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于 2007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07)封民初字第 0792 号民事判决,被告李 俊元不服判决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作出 (2009) 新中民四终字第 506 号民事裁定, 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 (2007) 封民初字第 0792 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9 月 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原告刘月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西好,被告李俊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月恩诉称:2006 年 5 月份,我在城关乡西河村承包一项工程,施工期间,被 告找人给我的工地拉水泥,我每次都把钱交付被告。2006 年 5 月 13 日被告竟然在施工期 间扣我铲车一辆,导致我误了工期,造成经济损失,为保护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请求被 告返还我铲车一辆,经济赔偿损失 10300 元。

被告李俊元辩称:铲车是原告欠我的水泥款 2 万多元钱,是他让放那的,铲车我会给 他,但他得还我钱,赔偿损失我不应支付,因为他欠我的钱没有给我。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 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所扣原告的铲车应否归还, 应否赔偿因扣铲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刘月恩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高 xx 书面证明一份,以此证明该铲车是被告强 行扣押的。2、村村通建设项目合同一份,以此证明铲车是在施工期间扣押的。3、新 xx 农 机有限公司证明一份,以此证明该铲车是原告的。4、原审中证人高 xx、张 xx 出庭作证, 以此证明是被告强行扣押铲车与时间。5、价格评估结论书及铲车照片 6 张,以此证明该铲 车型号及该铲车停运损失情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2、3 无异议,证据 5 中的铲车照片无异议。对 证据 1、4 提出了证明中的扣铲车时间不对的异议。对证据 5 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出了,铲 车在各项手续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出租,产生租金,但原告的铲车没有任何手续,不符合出租 条件的异议。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1、2、3、4、5,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作为有效证据使 用。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 年 4 月 10 日原 封丘县娄堤乡 (现为城关乡) 西河村村委会与河南封丘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村村通建设工程 项目合同书,原告刘月恩参与该工程的建设。该合同约定,该路段自 2006 年 4 月 20 日动 工,同年 5 月 31 日竣工。在施工期间, ,被告多次为该工程提供水泥,原被告双方因水泥 货款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于 2006 年 6 月初将原告的东方之光 2L04 型铲车一台扣押至今未 归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原被告双方因水泥货款发 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被告强行扣押原告的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 告要求被告返还铲车一台,赔偿经济损失 10300 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俊元返还扣押原告的东方之光 2L04 型铲车一台。

被告李俊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300 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200 元,由被告李俊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 O 一 O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丁 天 祥 胡 民 朱 广 彦 李 秋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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