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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珍诉姬宏经离婚案,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案,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刘芹花诉林庆松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04-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赵*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刘芹花诉林庆松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仙民初字第 533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芹花,女。

被告林庆松,男。

原告刘芹花与被告林庆松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刘芹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庆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 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共同债权 6 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得 3 万元,共 同财产:旧厝两间厅半个由原、被告各居住使用一半。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 1996 年 3 月 26 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 长子,次子。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自 2011 年 5 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 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 的诉讼权利,可依法按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 律保护。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自 2011 年 5 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原告没有提供相 关的证据证实原告的主张,不能认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各 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芹花与被告林庆松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芹花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乘 涛 二 O 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毅 鹏

原告刘芹花,女,40岁. 被告林庆松,男,42岁. 原告刘芹花与被告林庆松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芹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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