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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案,履行离婚协议纠纷案,霸州离婚房产纠纷案,上诉人蒋翠玉因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7-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永顺县连洞乡鲁腊村第三组. 诉讼代表人:朱先正,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 永顺县连洞乡鲁腊村委会(以下简称鲁腊村委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

上诉人蒋翠玉因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 411 号 民 事 调 解 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 41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翠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铸亮 上诉人蒋翠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 61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蒋翠玉与被上诉人陈铸亮自愿和好; 二、被上诉人陈铸亮保证以后不再打骂上诉人蒋翠玉,在家好好生活; 三、上诉人蒋翠玉在生产生活中对陈铸亮予以照顾; 四、双方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六个月后可再起诉离婚;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 1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共计 300 元,上诉人蒋翠玉与被上诉人陈铸亮各负担 150 元。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审 判 长 顾 能 辉 判 员 唐 建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秋 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蒋 湘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调解书(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翠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铸亮上诉人蒋翠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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