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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王×诉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2-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刘XX诉被告宋XX为离婚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此项债务已经(2006)洛民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在已执行了2450元时,王XX...

王×诉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上民一初字第 49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女。

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男。

原告王×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与被告宋×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08 年被告外出至今无有音 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 养, 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原告的个人财产海尔牌洗衣机一台、 电视机一台、 摩托车一辆、 冰箱一台、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被子 6 双、毛毯 2 条归原告所有。

被告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宋×于 2004 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 年 1 月 8 日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举行了婚礼。原告过门时带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 车一辆、冰箱一台、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被子 6 条。2007 年 8 月 25 日生育女儿宋婉 婉(现随被告父母生活) 。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2009 年秋,原告因与被 告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

原告以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提起本诉讼。

同时查明, 从 2009 年秋,宋婉婉一直由被告父母生活。另查明,被告现外出打工无有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 苑景华、华丽当庭证言及被告父亲的证明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相互关爱、相互尊敬,共同为家庭幸福和子女 成长尽心尽力,但原、被告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造成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过错。原 告因与被告生气于 2009 年秋回娘家居住至今,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 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外出打工无有音讯, 其女儿从 2009 年秋虽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但应由其母即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关于子女抚 养费的支付问题,因被告外出无有音讯,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宋×离婚。

二、婚生女宋婉婉由原告王×抚养。

三、原告的个人财产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沙发 一套、组合柜一套、被子 6 双归原告王×所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李子恒 人民陪审员 李 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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