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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0-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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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申请强制执行孙福利、王清华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 109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 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福利,男,1984 年 8 月 15 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84 年 10 月 12 日生,汉族,农民。

2007 年 7 月 4 日, 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前计生征决字[2007]第 335 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以二被申请执行人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早育一名子女为由,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 7 600 元。因二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 2009 年 6 月 1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335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前计生征决字[2007]335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二 O?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福利,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王清华,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2007年7月4日,前...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06-9. 法定代表人华国辉,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张本庭,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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