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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 岳X学等11人诉 被告 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岳X学、岳X勋、佘X志、...

岳秀学等 11 人诉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长行初字第 1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岳秀学,男。

原告牛明资,男。

原告谷建学,男。

原告翟永道,男。

原告岳秀连,女。

原告王国录,男。

原告岳红美,女。

原告田社堂,男。

原告罗振雨,男。

原告岳秀勋,男。

原告佘克志,男。

诉讼代表人岳秀勋、佘克志、谷建学、岳秀学。

委托代理人王肃,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美玲,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长垣县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利杰,长垣县工商局干部。

第三人长垣县普光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州,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秀学等 11 人诉被告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岳秀学、岳秀 勋、佘克志、谷建学,委托代理人王肃、任美玲,被告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 爱民,王利杰,第三人长垣县普光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州,委托代理人杨波田到庭 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岳秀学等 11 人系长垣县机械设备厂职工,被告将长垣县机械设备厂违法 登记为长垣县普光门业有限公司,侵害了岳秀学等 11 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机械厂的集体资 产; 被告的登记行为缺乏必要的合法改制前提, 河南省长垣县机械设备厂没有依法进行解散 和清算,其登记行为程序和实体违法;被告的登记行为侵害了原告包括土地,厂房等不动产 在内的合法权益, 对原告权利行使产生了严重影响, 使原告因为改制而享有的各项权益得不 到落实,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工商行政登记行为。

被告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的颁证行 为合法有效,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超过诉讼 期限。

第三人称,被告的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既未出资,也不是本厂职工,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予驳回。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岳秀 学等 11 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长垣县机械设备厂的出资人,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是 该厂的正式职工, 所以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长垣县机械设备厂改制的变更登记与岳秀学 等 11 名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岳秀学等 11 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原告岳秀学等 11 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武军 审 判 员 连书胜 审 判 员 苏广玺 二 0 一 0 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志丽

被告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红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长垣县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利杰,长垣县工商... 委托代理人杨波田,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秀学等11人诉被告长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摘要: 谷建学、翟永道、岳秀连、王国录、岳红美、田社堂、罗振雨、岳秀勋、佘克志、王肃、任美玲、袁红军、王爱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长行初字第...

原告张凯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884号民事裁定书原件;7、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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