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2-05-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闽红会〔2013〕106号? 关于部分调整2013年度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财政局、...

XXX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 )工作,切实缓解城乡 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 根据阿坝州民政局、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卫生局、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 XXXXXXXXX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 知》 (XXXX〔XXX〕XX 号)精神,结合 XXX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 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 减轻困难 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 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

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 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 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 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 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 是 XXXX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 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 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 民。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大骨节病患者; (四)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一、二级) ;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 (七)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指医疗费用高、对群众生活影响大的重特大疾病 病种,主要救助病种包括:

(一)慢性贤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 ; (二)恶性肿瘤; (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 ; (四)坏死性胰腺炎; (五)心脏瓣膜移植术; (六)坏死性肠梗阻; (七)先天性心脏病; (八)重度精神疾病; (九)重症肝炎(肝硬化) ; (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肝、贤移植) ;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十二)白血病; (十三)XXXXXXXXXXX 应救助的其他重特大疾病。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 XXXXX 户籍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列 人员。患病人员 XXX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 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患 病人员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补予救助。

第九条 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县医保部门的 认定,并扣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十条 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 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由个人自费的费用;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 (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 责任的医疗费用; (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 (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九)XXXXX 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 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个人 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一)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病人参加相 应医疗保险。

全 额资助对 象花名册 应当 在年度参 保、参合 时间 内由 XXXXXXXX 统计 后报 XXXXXXX 审核。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 准根据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救助内容。

根据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日常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费用均较高的 情况,分别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 用的剩余金额,按照 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 1 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 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 后的剩余金额,按照 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仍较 高,年度医疗个人自费费用超过 1 万元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县 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节余情况量力而行予以救助, 应按照不超过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总 额 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最高 救助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 、XXXXX 提 出书面申请,由 XXXXX 严格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细则进行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 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二) 《XXX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XXX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证(卡) 、特殊门诊 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 (四)XX 医保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 销费用清单和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病情诊断书、 住院清单、 门诊处方、 住院 (门诊) 发票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 (六)XXXX 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时限。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县医保局、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 办公室报销医疗费用的 90 天内提出救助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及临时医疗救助应当在当年的 11 月 20 日前提出救助申请,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审核审批。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每一季度集中上报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 报材料,XXXXXXXXX 上报的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后,由 XXXXXXX 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 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XXX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 助申请审批表》 ,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后报 XXXX 审批。

(二)XXXXX 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相关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批准救助;对申请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并 XXXXXX 负责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 XXXX 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将 XXX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 助金发放到各乡镇或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XXXXX 委托所在辖区的金融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申请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XXXX 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预 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用于对医疗 救助对象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以及符 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目录, 为医疗 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要完善和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控制医 疗费用。

第十九条 XXXXXXXX 应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 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 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社会各界的 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县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 XXXX 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报 XXX 批 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 XXXXX 统一领导下,由 XXXXXXXXX 财政、卫生、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XXXX 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成城 乡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 室设在 XXXXX,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XXXXX 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XXXXX 负责医 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 并负责向同级医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供下一年度 救助对象名册,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XXXXX 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XXX 每年根据本 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 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 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X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 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 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及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参保情况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 协助 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XXXX、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城乡居民,由县民政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骗取的救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XXXX 给予相应处罚;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 XXXX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XXX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广州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2012)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卫生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82号)、定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定...

广州 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 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