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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35号粟芸、于华娥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时间:2012-12-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欧阳伟先、梁秋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欧阳伟先、梁秋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7 8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

(2011)会行执字第 35 号粟芸、于华娥违反计划生育行政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35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粟芸,男。

被执行人于华娥,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粟芸、于华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粟芸、于华娥强 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19 500 元。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 (岩) 征字(2010 年)第 4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 年)第 4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粟芸、于华娥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履行会计生(岩)征字(2010 年)第 4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190 元,由粟芸、于华娥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粟芸、于华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粟芸、于华娥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19 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岩)征...

摘要: 于华娥、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粟芸,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石峰、李连英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石峰、李连英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8 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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