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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一审离婚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郝海生诉苏风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12-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民事判决书 (2010)扶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郝海生,男,未成年,1982年3月15日生. ... 女,未成年,1979年4月1日生. 原告郝海生与被告苏风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郝海生诉苏风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扶民初字第 11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海生,男。

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农牧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巧,女,1967 年 1 月 19 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教师,住扶沟县包 屯郁岗村。

被告苏风云(又名苏会玲) ,女。

原告郝海生与被告苏风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郝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红伟、谭巧、被告苏风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我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 因对抚养被告与前夫所生孩子时产生矛盾, 便分开居住,二人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我系聋哑人,因结婚被告向我索要彩礼款 3 万 元造成我家庭生活困难,为此要 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3 万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彩礼款系原主送给我的,不同意退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海生(系聋哑人)与被告苏风云经郝新法于 2009 年正月份介绍 认识,2009 年 2 月 17 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同居生活,被告苏 风云系再婚,再婚时被告苏 风云带有与前夫所生女儿罗天(2006 年 8 月 23 日生) ,苏甜甜(2008 年 5 月 23 日生) 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方按习俗送给被告苏风云彩礼款 3 万元。因给付彩 礼造成郝海生家庭生活困难。后原、被告因抚养被告苏风云与前夫所生儿子产生纠纷,并于 2009 年收麦前二人分开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郝岗村委会证 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缺少交流沟通,长时间分居,未建立夫 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原告方因给付彩礼造成 家庭生活困难,其给付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应予酌情退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海生与被告苏风云离婚。

二、被告苏风云再婚时所带两个女儿罗天、苏甜甜随苏风云生活,原告郝海生不承担 抚养费。

三、被告苏风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郝海生彩礼款 13000 元。

本案受理费 300 元,原、被告各承担 150 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孟 良 审 判 员 顾 孝 勇 代 审 员 常 一 鸣 二 0 一 0 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海 涛

原告郝海生与被告苏风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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