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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判断题15题,管理案例分析判断题,西游记判断题100题,群众路线题判断题

时间:2013-04-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1.中毒现场有害气体的测试及中毒化学物质的鉴定.浆池外形似一... 4.结合本案例,应提出的安全管理整改措施有哪些 1.硫化氢的检测方法是硝酸银比色法,...

案例分析判断题 (15 题) 1(案例) 、1998 年,某县村民陈某承包了 400 亩荒山种树 育苗。2000 年春,陈某通过他人介绍找该县人大主任张某帮忙, 从县林业局得到 20 万株育苗指标。张某帮助陈某得到指标后, 向陈某提出合伙育苗的要求, 陈考虑到张某给自己帮了忙并可以 帮助自己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利于育苗款的回收,因此同意 了张某的合伙要求。于是双方口头商定:由陈某出育苗资金、出 面签定合同,负责育苗、管理等工作,张某协助陈某协调与有关 部门的关系,协助收款等,所获利润双方各得 50%,风险共担。

2001 年,县林业局起苗、质检,确定按合同应支付给陈某育苗 款 45 万元。此后,张某多次找林业局领导打招呼,要求在支付 育苗款中照顾陈某。2004 年底,陈某先后收到育苗款 38 万元, 扣除成本等费用后,陈按与张的约定,支付给张某利润 12 万元。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本案中,张某不出资,不管理,不担风险,只享受收益,实 质上是以职务便利, 获取不正当收益, 属于权钱交易, 构成受贿。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

2(案例) 、某国有林场职工李某因工伤回外地老家休养后, 该林场工会主席张某代表林场同医务人员对李进行了病情鉴定, 经研究决定给李支付工伤工资。

此后, 从 1991 年 12 月起至 2002 年 8 月,张主动按时从本单位财务为李代领工资共 3.2 万元,其 中给李不定期邮去 9000 元, 余下的自己截留占用。

2001 年 5 月, 因李生活困难,其所在地村委会、派出所向林场发函请求给予李 生活困难补助。张因害怕该函暴露自己私扣李的部分工资行为, 遂将该函私自扣下,未交给组织。2002 年 7 月,李的堂弟找到 1 张询问李的工资事,张当即承认自己将李的工资款截留自用了, 随后还给李 2000 元并答应余下工资款马上还清。2002 年 8 月, 张将余下的工资款全部退还给李。事发后,在对张上述问题调查 中,张承认自己因当初曾为给李办工作手续“出过力” ,因此想 将截留的李的工资款据为己有。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李某的工资 款,其行为应以非法占有错误定性。

3(案例) 、某水利站站长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将单位公 款 30 万元,借给某私营企业主用于购买机器设备。七个月后, 该私营企业将上述款项归还给水利站。

请问:对某水利站站长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本案中,该水利站站长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事业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其负责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出 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属挪用公款超过三个 月未还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第九十四条进行处 理。

4(案例) 、段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宣传部原负责人。段 某与孙某、赵某原在同一单位,后孙、赵二人受该市市委宣传部 委派到某报社担任负责人。2005 年 6 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找到段, 请求段通过关系帮助该公司筹措资 金, 并表示出资单位和引资人可以获得高息回报或该公司房产项 目一定份额的处臵权。段答应后,随即与孙某和赵某联系,希望 该报社能够贷款给该公司,并告知二人该公司会给予高额回报。

孙、赵二人遂表示同意出资 200 万元。同年 11 月底,该报社在 未经请示的情况下, 与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该款汇入该公司 账户,该公司收款后,周某分两次将“中介费”共计人民币 10 2 万元给予段某,后段因被举报案发。

请问:对段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答:段某的行为涉嫌斡旋受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案例) 、陈某,男,中共党员,某国有电子物资公司董事 长。2004 年 3 月,下属公司经理李某向陈某递交了新的经营方 案, 要求将所在公司的利润基数从原有的 140 万元降低为 110 万 元,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超额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提成奖励。陈 某以董事长的身份向董事会提出以李某所在的公司为试点, 对下 属企业管理者的年薪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提案, 经董事会通过后正 式实施。李某当年即获得超额利润奖励 7 万元。2005 年 5 月, 李某到陈某办公室送给陈人民币 5000 元,陈予以接受。

请问:对陈某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 答: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 给予的财物,构成受贿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6(案例) 、于某,党员,某区房地产管理局房管所房管科科 长。2006 年 5 月,某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商品房小区 而占用房管所商企房面积 321.52 平方米(五户) ,于某利用负责 房管所还迁工作之机,在给财务科填报经租房产增加、减少通知 单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归还的面积填报为 305.75 平方米,并 将其中四户面积加大,从中套取商企房一户,面积为 52.03 平方 米,价值人民币 53 万余元,用于个人出租谋利。

请问:对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本案中,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单位还迁、拆迁 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单位应收回房产的面积和套数的手 段,截留公有房屋用于个人出租谋利,已实现了对公共财产的非 法占有,应按贪污违纪行为定性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3 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7(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公安分局负责人。2004 年 3 月, 该局立案侦查张某等人涉嫌抢劫一案, 孙某任专案组负责人。

张的妻子赵某通过他人找到孙某, 请求孙在办理该案中对张予以 “关照” ,并给予孙人民币 10000 元,孙某收钱后当即表示愿意 帮忙。事后,孙某因另有任务被派往外地,未能及时过问张某的 案子,后因人举报而案发。

请问: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处理? 答: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8(案例) 、高某,中共党员,某市组织部干部。2006 年 11 月,高某接受朋友安某的请托,答应为安某的亲戚——因诈骗被 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白某办理所外执行一事。

此后高某请求主管 劳动教养工作的孙某予以帮助, 孙某虽明知白某不符合所外执行 的条件,但考虑到自己面临职务晋升的干部考察,需要高某“关 照” ,遂答应了高某的请求,帮助白某办理了所外执行。事后, 高某收受安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 5000 元。

请问:对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答:本案中,高某作为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 主管劳动教养工作, 不能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直接为白某办理劳 动教养的所外执行。但由于高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对于孙某具 有一定的制约和影响,并利用此种职务便利,使孙某在明知白某 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仍接收高某请托,违规为白某办 理了所外执行,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后,高某收受了 请托人安某给予的财物,既侵犯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 序,又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高某的行为属于斡旋 受贿行为。 4 9(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4 年 4 月,某园艺公司经理孟某找到朋友王某,希望其帮助自己联 系业务,王某表示同意。同年 5 月,王某介绍孟某与自己的同学 方某(某局行政处长)结识,希望方某为孟某承建该局的绿化工 程提供便利,并表示事成后孟某会给方某一定的感谢费。同年 6 月,孟某承建了该局的绿化工程。为感谢方某给予的帮助,孟某 送给方某人民币 5000 元。

请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答: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0(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出版社(全额拨款的事业 单位)社长。

2004 年底,王某经与出版社其他负责人研究,决定采取虚列成 本的方法,将虚增的费用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该社职工。后经出版 社财务负责人林某、会计张某做出财物凭证,由王某审批后,按 照一定的比例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社职工,共计人民币 9.8 万 元。

请问:对本案该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该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违纪行为, 王某作为 主要责任人,应对单位的违纪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11(案例) 、徐某,中共党员,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 书记。2007 年 1 月,徐某所在的村子承包了县教委在本村征地 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中的沙填土工程。在分包过程中,徐某利用 其负责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应某工程公司经理李某的要 求, 将该工程分包给李某承建, 并收受了李某给予的人民币 4000 5 元。

请问:对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徐某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该村全 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本村承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的分包过程中, 应请托人李某的要求, 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承建, 为其谋取利益, 为此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 4000 元,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2(案例) 、某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地处偏僻,职工工作生 活不便。2004 年初,为稳定人才队伍,单位领导经集体研究, 决定出借公款给职工购房购车以解决生活不便等问题, 并制定了 相关办法。后根据此办法,单位与 30 名职工签订了借款协议, 出借公款共计人民币 100 余万元,借款行为均经过单位批准。至 2006 年 10 月案发,还有 70 余万元未偿还,借款期限均达到 13 个月以上。

请问:将单位公款借给单位职工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单位公款借给职工的行为 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 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还应该根据具体情 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

13、利用经管职便侵占集体资金 【基本案情】秦某,中共党员,1996 年任某市某区居委会三组 组长。2004 年 3 月,某集团公司征用秦某所在居委会三组土地。

同年 4 月 17 日,居委会三组经区国土分局安臵办向某集团公司 申报了这宗征地的 60 人的安臵对象。4 月 25 日,秦某瞒着居民 小组、居委会,以李某、赵某、张某、王某四人名义与某集团公 司签订安臵协议, 从该集团公司领取了四人安臵费和生活费共计 6 74920 元的现金支票。秦某领取该支票后没有交该组出纳入账, 而由自己保存。

此后,秦某的亲戚高某、刘某、何某、陈某等四人按照秦某的交 代,于 2004 年 5 月至 6 月间分别将各自户口从别处迁入秦某所 在的某居委会三组。按照该市政府 1999 年制定的《征地补偿办 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四人均不属于该宗征地安臵对象。

2004 年 5 月 19 日、5 月 24 日和 6 月 27 日,秦某以所在居委会三组 的名义分别与自己的亲戚高某、刘某、何某、陈某等四人签订了 “征地一次性领取货币终身安臵费协议书”后,用其在某集团公司 以李某、赵某、张某、王某四人名义领取的安臵补偿费支付给高 某、刘某、何某、陈某四人。每人生产安臵费 14400 元、终身生 活费 4330 元,共支付四人 74920 元。

【分歧意见】纪检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秦某的上述行为应 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秦某利用经管、保管居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之 便,以将集体资金非法转归私有为目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使 亲属获利,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 要件,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简称《处分条 例》 )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按职务侵占定性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虽然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但他自 己无获此款,不符合职务侵占关于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的要求, 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而属于滥用职权, 应按 《处 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失职行为定性处理。

【问题】以上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本期答案】以上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中秦某的行为构成 职务侵占,主要理由如下:

1、从秦某的身份来看,符合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要求 按照《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职务侵占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7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年 6 月 18 日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 定性问题的批复》 ,有关“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 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的司 法解释,秦某作为某居委会三组组长,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 要求。

2、从秦某行为的后果看,侵犯了集体资金所有权 秦某将集体资金非法转归亲属所有的企图是以掩人耳目的形式 分阶段进行的,他先是将居委会三组 74920 元集体资金分给李 某、赵某、张某、王某四人,却未将随后私自以该四人名义领取 的安臵费交该组出纳入账, 弥补集体资金的缺口, 而是弄虚作假, 分配给了不符合征地条件的四名亲属,最终造成居委会小组 74920 元集体资金流失的后果,侵犯了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3、从秦某的手段及其目的来看,符合“非法占为已有”的本质 秦某实施的一系列不法行为目标指向很明确, 就是通过各种手段 将集体资金转归亲属所有。分析其行为的本质,我们不难发现, 这实际是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已有”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转归 自己所有并无不同,都侵犯了集体资金的所有权。秦某本人虽然 无获得非法利益,但那只是资金的去向问题,不影响其行为的职 务侵占性质。据此,职务侵占中“非法占为已有”的“已有”不宜简 单理解为仅指本人所有,而应依照职务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理 解为相对于单位所有的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所有。此外,从司 法实践来看,对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已有”的认定也并不局限于 转归个人所有,同样包括转归第三者所有。

综上,我们认为,秦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应认定 为职务侵占。 8 14、通奸并生育 【基本案情】周某系某县公安局民警,2002 年 5 月与席某结婚。

同年 10 月,因席某要回娘家,周须在单位值班,家中无人看房, 两人便请女青年李某帮看房子。期间,周和李发生了第一次两性 关系。后二人又数次发生性关系,并致李怀孕,为此,李做了人 流手术。2003 年初,席又回娘家,仍请李帮看房子。周、李二 人在此期间继续发生关系,致李第二次怀孕,并于 2003 年 10 月 产下一名女婴。

为方便照顾小孩, 周在外为李租房。

小孩出生后, 周、李又多次发生两性关系。

孩子生下来之后,李家多次找周某解决此事,经协商,双方在 2004 年 6 月 20 日达成协议:由周某付给李某 1 万元补偿费,并 由周某将孩子抱回家抚养。2004 年 8 月,某镇政府和县公安局 接到群众反映,对此事展开调查,2004 年 8 月 26 日,县计生局 对周某与李某非婚生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向周某下发了征收社 会抚养费的通知。

【分歧意见】纪检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周某的上述行为应 如何定性,存在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定性。理由是:周 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李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实际 造成李非婚生育一孩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 策, 且县计划生育局经调查, 向周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通奸错误定性。理由是:所谓通奸错误, 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 1) 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不 正当性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本案中周某 与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符合通奸错误的特征,因此应 按通奸错误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重婚错误定性。理由是:所谓重婚错误, 是指自己有配偶,而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 9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重婚,即包括法 律上的重婚, 也包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 但双方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本案中,周某原夫妻 关系尚存, 符合重婚错误的主体构成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在客观上周某为李某提供了一定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方便 条件,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应按重婚错误定性。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包养情妇错误定性。现由是:周某在与李 某交往过程中,付出过生活费,还为李租房,其目的就是希望与 李某的不正当两性关系长期保持下去。因此应定为包养情妇错 误。

第五种意见认为, 周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李某保持不正当 两性关系,非婚生育一女,其行为符合通奸错误与违反计划生育 政策错误的构成要件,即周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违纪条 款,是一种想象竟合行为。对于想象竟合行为,理论上通常认为 应从一重处。

由于通奸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的最高处分档次 均是开除党籍,因此就本案而言,可择其中一种错误定性处理。

【问题】以上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本期答案】本案周某的行为应以通奸错误定性处理,其非婚生 育行为可作为后果,从加重或从重角度作为量纪的情节考虑。主 要理由如下:

(一)对周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包养情妇 从现有材料来看,首先,周某与李某并未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其次,虽然在李生育后,周为李租房,提供一定的衣、食、住、 行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但二人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所以定周某 重婚错误显然不合适。同时,认定周犯包养情妇错误,其前提应 是周向与自己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李提供全部生活费用。

本案中 周与李虽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尚未向李某提供包括衣、 食、住、行等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因此定周犯包养情妇错误也 不恰当。 10 (二)对周某的行为应以通奸行为认定 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对周某的行为应以通奸错误定性,其非婚生 育行为可作为后果,从加重或从重角度作为量纪的情节考虑,而 不宜单独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定性处理。

1、周某身为国家公务员,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反社会主义道 德规范,自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符合通奸错误的构成 要件。

2、周某在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该 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只是行为不端的结果 (生育一孩)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因此不宜按想象竞合原 则处理。虽然周某符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错误主体、客体要件特 征,但在主观方面,周某明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有伤社会 风化,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与他人通奸的故意很明显。而 女方生育小孩前,周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人流等,因此违反 计生政策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宜 按违反计生育政策错误定性。

15、仅有本人交代接受礼金问题 【基本案情】陈某,中共党员,1996 年 8 月任某省某国有公司 党组书记、总经理。

经查,1997 年 9 月至 1998 年 12 月,陈某先后 3 次接受他人所 送礼品礼金, 计人民币 4 万元、 港币 6 万元、 “雷达”牌男表 1 只, 未按规定登记交公,该款物已在调查过程中由调查部门暂扣。此 外,陈还交代在 2000 年曾接受 3 名华侨、台商所送礼金共计人 民币 1 万元、港币 1 万元、美元 1000 元,并将上述所收钱款上 交调查部门。但由于 3 名送钱的华侨、台商均在国(境)外难以 查找,无法取证,调查部门对上述情况未能予以核实。

【分歧意见】本案中,陈某在 1997 年 9 月至 1998 年 12 月期间 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依据《中国共产党 11 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 (以下简称《处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以受礼错误认定并予以收缴;对陈某交代的在 2000 年收受礼金的问题,鉴于仅有陈本人交代,无其他证据佐证,不 宜认定为陈的违纪事实。对此,各方认识一致,并无争议。但对 陈交代的在 2000 年所收受的礼金应如何处理问题,各方意见不 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此问题仅有本人交代,无其他证据佐证, 不宜认定为陈的违纪事实,因此,应将这部分钱款退还陈本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问题虽然仅有本人交代,证据不充分,难以 认定为陈的违纪事实,但陈所讲问题可信度高,从防止违纪人员 攫取经济利益的角度,应将这部分钱款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 缴。

【问题】对只有陈某本人交代的接受的礼金应如何处理? 【本期答案】对陈交代的在 2000 年接受的礼金如何处理问题, 我们认为,这部分钱虽然未作为陈的处分依据,但是也不宜退还 陈本人,可以根据《有关对党和国家机关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 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中办发[1995]7 号,以下简称 7 号 文)的规定,将这部分钱款上交有关部门。

(一)对陈某交代的在 2000 年接受的钱款不宜作为处分依据予 以收缴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 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仅有受审者党员的交代,没有 其他证据,不能定案。本案中,陈某交代的在 2000 年接受华侨、 台商所送礼金问题上,仅有被审查人陈本人的交代,没有其他直 接或间接证据可以佐证。

虽然陈向调查部门交出了这一问题涉及 的礼金,但这仍只是对陈自己交代的一种自证,且现在属于不特 定物,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虽然陈交代的这一问题的可信度较 高,但是从证据上看,不宜将陈在 2000 年接受礼金问题作为处 分依据并据此予以收缴。否则,一旦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交 12 代改变,纪检监察机关就很可能陷于被动。

(二)对陈某上交的在 2000 年接受的钱款应当交公而不宜退还 本人。

7 号文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 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 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 记。”“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 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根据现有证据,虽然不能凭本人 交代将陈交代的在 2000 年接受钱款的问题作为违纪事实加以认 定,但对照 7 号文的规定,陈本人应将这部分钱款按规定交公, 因此,陈已经上交的这部分钱款不能退还本人。这样,才能既遵 循纪检监察机关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纪依法查 办案件的原则,也防止虽有问题但因证据缺陷等原因难以认定, 最终使违纪人员在经济上获得实际利益问题的发生, 确保案件处 理得稳妥到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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