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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许某离婚案,黄大亨离婚案,张海珍诉姬宏经离婚案,郭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4-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唐钦(一般代理),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广汉市和兴镇,身份证号:XXXX.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郭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靖民初字第 1251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郭爱平,男。

被告黄新丽,女。

本院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葛承耀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 1994 年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 已无法共同生活, 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 原告郭爱平与被告黄新丽于 1994 年自愿登记结婚, 生育女儿郭芳芳 (现 年 17 岁) ;儿子郭政(现年 14 岁) ,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家庭共同财产有:1、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苗家湾村教育局家属楼一套; 2、位于靖边县乔沟湾墩渠村小组六间砖木结构房;3、陕 KN2083 号新宝来一辆;4、靖 边县张家畔镇苗家湾村住宅一院及院内的彩钢房 3 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爱平与被告黄新丽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郭芳芳(现年 17 岁) ;儿子郭政(现年 14 岁)由被告抚养,抚 育费由原告每年年终一次性支付费用共计 21000 元,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共同财产:1、位于靖边县张家畔镇苗家湾村教育局家属楼一套(该房产在被告 名下)归被告所有。该房产债务(即银行按揭款)由原告按期偿还,直至清偿完为止。

2、 位于靖边县乔沟湾墩渠村小组六间砖木结构房,原被告一人一半。3、陕 KN2083 号新宝来 一辆归原告所有,家中所有生活用品均归被告所有。

4、婚姻期间双方借被告娘家 60000 元的债务由被告偿还,其余债务由原告承担。5、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靖边县 张家畔镇苗家湾村住宅一院及院内的彩钢房 3 间(东西 12 米、南北 23 米,合 0.42 亩)的 所有权和管理使用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葛承耀 二 0 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黄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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