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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原告王静茹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一案

时间:2013-07-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8月26日... 西行终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 上诉人张世忠因不服被上诉人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西...

原告王静茹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未行初字第 10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原告王静茹,女。

委托代理人田广学,男。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住所地:西安市 XXX。

法定代表人田鸿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清理,男。

委托代理人张雷,男。

第三人田建强,男。

原告王静茹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静茹的委托代理人田广学,被告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清理、张雷,第三人田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2010 年 9 月 2 日被告以原告故意伤害第三人田建强,致其轻微伤为由,作出未公(徐)决 定[2010]第 Z49 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 300 元人民币罚款。被 告向本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下证据:1、事实方面证据一组,包括第三人田建 强询问笔录、原告王静茹询问笔录、证人郭 XX、田 XX、田广学、朱 XX 的询问笔录、西航 医院开具的第三人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证明 2010 年 5 月 13 日,原告王静茹因邻里纠纷,将第三人田建强打伤,经鉴定第三人为轻微 伤。原告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2、程序方面证据一组,包括受案登记表、报案材 料、 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 调解笔录、 查获经过、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行政处罚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且经复议后, 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原告及第三人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对法律依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幅度 不当。第三人对法律适用无异议。

原告诉称,2010 年 5 月 13 日,第三人的父亲田 XX 侮辱其父王 XX(已故) ,其知道 此事后去找田 XX 理论。后与第三人发生争执致第三人受伤。被告以此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 留七日、并处 300 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其认为事件起因在于第三人之父的侮辱挑衅,被 告的处罚没有考虑因果关系、明显失衡,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未公(徐)决字[2010]第 Z49 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2010 年 5 月 13 日,原告因邻里矛盾闯入第三人家中将第三人打致轻微 伤。其接报案后,经调查取证,原告对其致第三人轻微伤的事实无异议。故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未公(徐)决字[2010]第 Z49 号行政处罚决 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 300 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原告所称田 XX 侮辱王 XX 一事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法 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 被告作出的未公 (徐) 决字[2010]第 Z49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5 月 13 日,原告因邻里矛盾与他人闯入第三人家中理论,在 争执中用砖块将第三人头部打伤。后经鉴定第三人为轻微伤。被告接报案后,经调查取证, 于 2010 年 9 月 2 日作出未公(徐)决字[2010]第 Z49 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 拘留七日、并处 300 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以西公法 行复[2010]40 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 有原、 被告及第三人陈述、 庭审笔录、 书证等在卷佐证, 且经过当庭质证、 认证,可以作为该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治安管理职责, 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原告闯入第三人家中将其打伤, 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

原告称伤害行为系因第三人之父对其已故父亲的污蔑辱骂引起, 对此其应通过合法 手段予以解决。现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第三人轻微伤。被告据此对其进行处罚,事实 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作出的未公 (徐) 决字[2010]第 Z49 号公安行政处罚 决定。

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 ,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波 黄福全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 0 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宁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副所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张雷,男,该局法制科干部,住XXX. 第三人田建强,男, 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河址西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 原告王静茹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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