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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村村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颁证一案二审行政判决 ... 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诉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

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诉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 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行初字第 27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范桂英,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男,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良,男,1951 年 6 月 1 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丙寅,县长。

委托代理人马水成,男,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广成,男,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广志(又名李铁同) ,男,1958 年 5 月 12 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男,1956 年 6 月 15 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华县。

第三人西华县田口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柏英,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男,1956 年 6 月 15 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西华县。

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由周 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 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因西华县田口乡卫生院及李广志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负责人范桂英及其 委托代理人杨四侠、王海良、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水成、张广成、第三人李广志、西华县田口 乡卫生院委托代理人黄乃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 年 6 月 19 日,被告将西华县田口至西华营公路西侧东邻公路、西及南邻北组 耕地、北邻路的 915.28 平方米土地确定给第三人李铁同使用,并为李铁同颁发了西土国用 (2005)第 2005-054 号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提供了以 下证据:第一组:陵西门诊部地籍档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汇签表、转征公社窑厂房屋和 土地合同、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表、现场图、建设用地登记表、确权界址图、国有土地使用证 存根各一份) ,以证明诉争宗地于 1980 年以每亩 200 元由卫生院征用,且已向原告付清地 上附属物款;第二组:

(2005)第 2005-054 号地籍档案(土地登记申请表、田口乡卫生院 陵西门诊部土地使用证及西政土 【2004】 8 号文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的决定、 评估报告及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购地款及出让金收据等、地籍 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各一份) ,以证明被告的土地登记行为合法。

原告诉称,诉争颁证的该块宗地,历属原告集体所有且该宗地的“五粮六款”也由原 告缴纳至国家停征为止。原告近 30 年来一直占有管理该宗地,且其上的附属物亦系原告方 (含村医)20 多年前所栽建。不久前,原告得知被告早在 1993 年 5 月把本属原告所有的 该宗集体土地违法地为田口乡卫生院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 年被告收回该宗土地使 用权,2005 年为第三人李广志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 权益,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李广志进行的土地登记行为, 并撤销为其颁发的国用 (2005) 第 2005-05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①证人金某 某证言一份,以证明原告与田口乡卫生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未得到补偿款;②王某 某盖章的领款条两份,以证明转让协议上的印章不是王麦林的;③原告 1977 年-1981 年农 业税征解报表,以证明该宗地的五粮六款由原告一直缴纳;④现场草图一份、照片四张,以 证明该宗地原告一直在管理; ⑤陵西村现任村主任石某某申请一份, 以证明土地登记档案中 村委的签章是伪造的;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以证明转征未经批准无效,该宗地仍 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诉争宗地已于 1980 年经田口公社、田口 卫生院和陵西北队三方协商由田口卫生院征用, 且合同已全部履行, 原告对该宗地已没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为第三人颁证的土地来源明确,依据齐全,证据充分,四邻清楚,面 积准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广志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 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期限,2004 年 8 月被告对该宗地拍卖进行了 公告,在为第三人颁证进行地籍调查时,原告的村委在指界栏内盖有公章,故原告 2005 年 3 月就应当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且 1980 年该宗地已被转征,1988 年原告的村民王书 义租用该宗地办厂时,其村委就在协议书中盖有公章,该诉争宗地不属原告所有。被告的颁 证行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 诉。第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①《转征公社窑厂房屋和土地合同》及田口卫生院陵西门诊部 的土地使用证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②田口乡司法所见证书一份,以证明 1988 年时争议宗地属田口卫生院所有;③田口卫生院证明及搬迁通知各一份,以证明争议 宗地上的房屋、树木是原告村民侵占所留并已通知搬迁;④民事诉状及收据,以证明第三人 已提起民事诉讼;⑤出让土地公告一份,以证明第三人合法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

第三人田口乡卫生院辩称,其同意第三人李广志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起诉是争议宗地 的权属确权, 在未经确权的前提下就诉请撤证属程序违法。

将田口乡卫生院列为第三人无事 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查明,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原称“陵西北队” 。1980 年 6 月 30 日,原田口公社卫生院、田口公社及陵西北队作为甲、乙、丙三方签订了《转征公社窑厂房 屋和土地合同》 ,将本案诉争宗地转归田口公社卫生院开办的陵西门诊部使用。合同约定:

原公社窑厂房屋 12 间价款 3000 元售给卫生院门诊部使用, 原房占陵西北队计 3 亩 5 分 (东 及北至路中心,西及南至陵西北队地) ,每亩价 200 元及院内树木 80 元,共计 3780 元自 商定、 批示拨款后一次付清。

该合同分别加盖有卫生院、 公社、 陵西大队印章及代表的印章。

1988 年土地登记清查时用地单位为田口乡卫生院。1993 年 5 月,被告为田口卫生院陵西 门诊部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 年 5 月,田口乡卫生院向西华县政府 并国土资源局请示转让该宗土地。2004 年 4 月被告作出西政土【2004】8 号文,决定收回 田口乡卫生院(陵西)1.65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据评估价公开出让。同年 8 月 9 日,西华 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该宗土地。8 月 20 日,第三人李铁同以 4.668 万元竞得该宗地(实 际面积 1.373 亩)的使用权并签订了出让合同、缴纳了出让金及购地款。8 月 30 日,西华 县国土资源局对出让结果作出公示。2004 年 11 月,被告作出西政土【2004】37 号文,决 定将本案诉争宗地出让给李铁同使用。2005 年 3 月,被告进行了地籍调查、审批登记。同 年 6 月为第三人李铁同颁发了西土国用(2005)第 2005-05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合议庭认为,2004 年 4 月被告作出决定(西政土【2004】8 号文)收回了本案诉争 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宗地的使用权已归政府享有。

原告即使以前享有该宗土地的使用 权,但在被告作出决定将诉争宗地收回后,原告对该宗地已不享有使用权,即丧失了占有、 使用、 处分等权利。

被告将土地出让给第三人李铁同并予以登记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收回决定(西政土【2004】8 号文)错误,但该收回决定与本案的土 地登记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 (四)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张 法 力 刘 军 陈 学 宾 二 0 一 0 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新 慧

原告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由周口市... 错误,但该收回决定与本案的土地登记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同一法律关...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第三人高守业,住西华县城关镇斜街. 原告李国强诉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周行辖字第57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

上诉人西华县田口乡陵西村第三村民组因 土地 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行初字第27号 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 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 二审 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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