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3-12-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日前出台的《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全区中小企业发展再添助力.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朝阳驻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

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朝阳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 施意见》(京政发〔2011〕1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的资金额度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使用绩效 情况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每年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符合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原则上当年安 排的专项资金应于三季度末之前拨付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 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融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开拓、鼓励吸纳 本区劳动力就业等。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与市场开拓 中所实施的项目; (二)政府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 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 项目; (三)创新融资补助,主要用于企业自主发行集合信托、集合票 据和私募债券等融资成本补助; (四)就业奖励支持,主要用于奖励解决本区劳动力就业成绩突 出的企业,支持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五)其它资金支持,区产业领导小组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企业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企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 100 万 元; (二)财政拨款补助额度,主要用于培育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重 点支持为我区功能性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开拓市场、优化结构、提高 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20%给予补助, 补 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获得风险投资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 经认定按照风险投资额的 5%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补助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创新融资补助额度,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获得 的集合信托、集合票据和私募债券融资,给予融资额 2%的贴息,每 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四) 就业奖励支持额度, 原则上本地就业人数占总人数的 30% 以上,其中:本地就业人数 30-50 人(含 30 人,不含 50 人)的企业, 给予 20 万的资金奖励;对解决本地就业人数 50—100 人(含 50 人, 不含 100 人)的企业,给予 30 万的资金奖励;对解决本地就业人数 100 人以上的企业,给予 40 万的资金奖励;对吸纳本地残疾人的企 业最高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同一企业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府资金支持。已享受朝阳 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本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 持。 第三章 使用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 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 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的规定, 如实填报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区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过审核筛选后,纳 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备选; (三)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 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 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四)区发展改革委经评审论证后,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提出年度 资金使用方案,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产业综合办汇总,由区产业 综合办提请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审 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预算、组织 申报、审核评审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组织项目申报的 通知和申报指南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核拨工作 及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组织、推荐等 工作,并积极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将全额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区促进非公有制中小规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朝政发〔2009〕4 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区促进非公有制中小规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政发〔 2009 〕 4 号)...

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朝阳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朝阳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