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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案代理词,上诉人陈雄良抚养费纠纷一案

时间:2012-11-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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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雄良抚养费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 338 号 民事调解书 (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 338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良,男。

委托代理人赵艳,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嘉,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文,男。

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 星区长青办事处洞新居委会,系陈佳嘉、陈佳文之母。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崇根,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陈雄良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 娄星民一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陈佳嘉、陈佳文系陈志华与陈雄良婚生小孩。

2008 年 8 月 10 日,陈志华与陈雄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随后 2008 年 8 月 11 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民政部门入档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两 个小孩陈佳文、陈佳嘉由陈志华抚养,陈雄良负担生活费壹仟元,湘 K89232 号车归陈雄 良所有, 其他财产归陈志华所有, 桔园路 451 栋 2 单元 101 住房一套两人自愿赠予陈佳文、 陈佳嘉,夫妻共同债务七万元,其中陈和成贰万元、陈志英伍仟元、付雪文伍仟元、涟滨信 用社壹万元由陈志华负责偿还,陈婷伍仟元、周辉文伍仟元、李建清贰万元由陈雄良负责偿 还。

陈雄良与陈志华离婚后, 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了 1000 元抚养费至 2009 年 5 月。

2009 年 6、7 月,每月支付了 500 元。2009 年 8 月起至今未再支付过。期间,陈雄良与陈志华 多次协商要求抚养一个小孩, 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9 年 8 月, 为解决陈佳文读书问题, 陈雄良将陈佳文的户口迁至其名下, 现陈佳文在娄底第八小学读小学二年级, 其常去陈雄良 家中居??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小孩即被上诉人陈佳嘉、陈佳文继续由其母亲陈志华直接抚养至成年,2010 年 6 月 1 日之前上诉人陈雄良应支付的两小孩抚养费 8000 元,由陈雄良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 元,余款 4000 元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之前付清。2010 年 6 月 1 日之 后两小孩的抚养费由陈雄良每月负担 800 元并于每月月底前支付; 二、其余事项仍按 2008 年 8 月 10 日陈志华与陈雄良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执行; 三、上诉人陈雄良自愿撤回有关小孩抚养权变更问题的诉讼;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100 元,由上诉人陈雄良负担 50 元,由被上诉人陈佳嘉、 陈佳文负担 50 元。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童 王 彭 赞 纲 辉 礼 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邵 勋

陈佳文之母.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崇根,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上诉人陈雄良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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