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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香、岳省成、肖勤云金

时间:2012-01-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邵阳市城?????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纯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毅,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石??. 原告邵阳市城?????合作联社与被告石??借款...

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香、岳省成、 肖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北民二初字第 22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纯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隽,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火车站信用社主任。

被告李春香,女。

委托代理人肖丹,女。

被告岳省成,男。

被告肖勤云,女。

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城郊信用联社)与被告李春香、岳省成、 肖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立案受理。原告城郊信用联社诉 称:

被告李春香之夫肖春喜于 2011 年 7 月 8 日以做建材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我辖火车 站信用社申请联保贷款 30 万元,被告岳省成、肖勤云为联保人。经我社审核后,向肖春喜 发放了联保贷款 30 万元,并与肖春喜及被告岳省成、肖勤云签订了联保借款合同,借款约 定于 2012 年 7 月 7 日到期,借款利率为 9.8‰。因肖春喜自 2012 年一季度开始未按约定 归还利息, 且我社工作人员无法与其联系上, 我社故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 各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我社借款本金 30 万元及利息 8820 元(利息算至 2012 年 3 月 20 日,顺延照计) ;2、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李春香将坐落于邵阳市双清区雍翠豪 苑雅居 C 座 403 号的住房及车位(肖春喜名下,属肖春喜与李春香二人共同财产)出售, 被告李春香自愿从售房价款中归还肖春喜所欠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30 万元、利息 8820 元; 二、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取上述借款本息后,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 对邵阳市双清区雍翠豪苑雅居 C 座 403 号住房及车位的查封; 三、原告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932 元,由减半收取 2966 元,财产保全费 2064 元,合计 5030 元,由被告李春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陈 凯 军 龚 婧 陈 顺 生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海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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