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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理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与吴

时间:2013-03-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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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 服务部与吴年香、刘武、印菊兰、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常立民终字第 218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朗州北路华达幸福湾一期 2 栋 104、201 号。

负责人孔祥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年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武,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菊兰,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 人吴年香、刘武、印菊兰、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2012)临民一初字第 164 号民事判决,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 审查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吴年香、刘武、印菊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 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的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 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撤回上 诉。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 50 元, 减半收取 25 元,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 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侯 克 山 雍 明 佘 高 友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俊 婕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白鹤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青年南路229号. 负责人孔祥进,服务部经理...

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临江路社区人民路28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湘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则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

湖南保监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等7家机构迁址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白鹤山营销服务部等2家机构营业地址的请示》(湘人保财险发〔2012〕244号)、《关于变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龙阳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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