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否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11-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08)青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高xx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5月5日青县人民法院制作的(...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 327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安义,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玉,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国,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新玉,男。

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 年 7 月 2 日出生。

上诉人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 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24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在山西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原告在三被告所承包的工 地给三被告打工,三被告欠原告工资 865 元未付。

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三被告欠原告工资未付,二者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三被告应将所欠原告款如数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作为合伙人, 对该笔债务的清偿互负连带清 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由三被告各支付给原告款 288.4 元,限判决 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 50 元, 由三被告各负担 17 元。

债务人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王明玉、林安义、林建国上诉称:

2006 年 6、7 月份,上诉人在山西榆次市施工期 间,被上诉人和其他人一起罢工,造成工程不能完成,上诉人被扣工程款 9338 元,因此, 上诉人扣了被上诉人工资。被上诉人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相威胁,逼迫上诉人给其写了欠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罢工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上诉人扣其工资抵偿损 失,合理、合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郜新玉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同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没有逼迫上诉人出具欠条, 至于上诉人是否被扣除违约金同被上诉人没有关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上诉人为 三上诉人提供劳务后, 三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了劳务欠款证明, 应当视为三上诉人对被上 诉人已经提供劳务的认可, 三上诉人应当支付下欠的劳务欠款。

三上诉人上诉虽称本案的欠 款证明系被逼迫所写,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三上诉人 所称被上诉人的劳务款因为被上诉人的罢工行为而被扣除, 三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证明。故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上诉人作为合伙应当对合伙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审判决主文容易产生歧义,且诉讼费负担部分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 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变更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 247 号民事判决为:王明玉、林安义、 林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郜新玉 865 元,王明玉、林安义、林建国互负连带 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均由三上诉人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 昭 审 判 员 刘强平 审 判 员 孙 峰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艳利

林安义,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玉,男,1960年10月2日...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中劳务合同...

(2007)昆民三终字第625号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安义、王明玉、林建国诉郜新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安义、王...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