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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合同,双色球2014001,2014001马报图资料,10、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银渝空戈洋授字第2014001号)

时间:2013-11-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001,800股(占侯建芳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19.94%,占公司总股本的10.22%)、无限售流...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3000万元授信总额度下,发生贷款金... 《民事裁定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70-1号. 四海股份(000611) 四海股份:...

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编 号:兴银渝空戈洋授字第 2014001 号 融 资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 1 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伟 联系人:

刘松 职务:客户经理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金航路步行街金港国际平街层一楼 邮政编码:401120 联系电话:88169767 电传:

传真: 申 请 人:沙坪坝区戈洋酒水经营部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 64 号附 5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世学 联系人:

伍世学 职务:

负责人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 64 号附 5 号 邮政编码:400300 联系电话:

13908390678 电传: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市江北区 2012年4月版 1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 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 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 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2 经申请人申请, 融资人经审核同意给予申请人基本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 “基本额度授信”指融资人在综合评价申请人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的 基础上, 为申请人核定的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 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 进口押汇等)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见 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的本外币本金授信额度。

二、 “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融资 人同意, 申请人可以在融资人处办理基本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申请人履行额度 项下义务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在该期 间届满之后。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基本额度授信失效。

三、 “余额” :融资人对申请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

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 申请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融资人所 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 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 部分,即:

(一) “未到期余额” 是指融资人依申请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基本授信额度内 为申请人办理各类业务而申请人应向融资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 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 “已到期未清偿余额” 是指融资人依申请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基本授信 额度内为申请人办理各类业务而申请人应向融资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 仍未清偿以及融资人为维护自身的对外信誉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或 银行实务代为履行或已经产生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的各项债务本金 余额。

四、 “总合同”指融资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

“分合同”指申请人根据《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融资 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 主债务履行 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 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五、 “主债务”指申请人申请融资人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 生的债务本金、 利息以及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应偿还融资人的本外币借款、 3 拆借、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 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 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 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务 (含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融资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融资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 是指融资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 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 费用。

六、本合同第八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要 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申请人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 流量、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 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融资人和/或申请人 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七、本合同第八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的 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能力、 从事公司核心业务员工 的雇佣和解约、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架构、公司股东 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公司存续、公司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稳定、公司发展、 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融资人和 /或申请人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 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 零 仟 壹 授信额度 零 亿 佰 肆 拾 零 万 零 仟元整。

具体业务中申请人使用人民 一、本合同项下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 币以外其他币种的, 按分合同签订之日融资人公布的申请人购买外汇牌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二、本授信额度可分解成以下一个或几个额度使用:

业务名称 额度(单位:人民币元) 备 注 壹、 短期流动资金贷 1400000.00 款 以上第 / 项额度之间可以融通使用; 以上第 / 仅用于企业采购酒水。

项额度之间不能融通使用。 三、 申请人如果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履行完毕某项融资业务下对融资人的清 偿责任,则该项业务占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自动恢复。 4 四、 本合同项下各申请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依据本合同向融资人申请使用 的各项融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 超过 壹佰肆拾 第三条 壹佰肆拾 (大写)万元人民币,单笔额度不得 (大写)万元人民币。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其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为:

自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止。

二、 本合同不构成融资人向申请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 融资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额度授信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 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申请人的书面的或口头的同意。前述“任 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申请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申请人发生重大股权变动或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三)申请人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终止等) ; (四)申请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五) 申请人从事的某一交易或某一类或某一批交易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 (六)申请人的在本合同第七条中作出的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七)其他融资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申请人融资额度的情况。

三、 申请人因情况变化或者特别项目需要临时增加融资额度的,可向融资人 申请特别授信额度,该额度是专项使用的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

第四条 不同种类授信额度项下垫款和收款的偿还和调配 一旦融资人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基本额度的使用出现垫款, 则融资人有权 将在某一或多项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额度项下垫款, 而无需事先 征求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五条 担保措施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1、 编号 兴银渝空戈洋抵字第 2014001 号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名称) , 担保人为 武世学、王亚渝 ,担保方式为 抵押 ; 2、 编号 兴银渝空戈洋保字第 2014001 号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名称) , 担保人为 伍世学、王亚渝 ,担保方式为 保证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融资人有权不办理申 请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的放款 等各项义务。

三、 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 (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 提供最高额担保,但融资人、申请人、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融资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 款及第三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 5 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 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融资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 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 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融资人质权的事件。

第六条 融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在额度授信有效期间内,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办理业务的总余额累计未超 过最高本金限额的情况下, 融资人对申请人的业务申请进行表面审查,审查符合 融资人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时在额度内给予办理。

融资人因申请人的原因或申 请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或超越申请文件表面内容之外的情形导致融资人无法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实质性审查, 均不构成申请人或担保人针对融资人的抗辩理 由,申请人和担保人均放弃此等针对融资人的抗辩理由。

二、 融资人有权取得申请人的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申请人应及时向融 资人通报企业营销计划、 投资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情况,融资人应保守申请人的 商业秘密。

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融资之目的,申请人应提供融资人所认可的足额、有 效的担保。

融资人在申请人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下有权留臵任何经由融资人占 有的任何账户内和非账户内的货物、物品、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文件和单据, 以及代表申请人有权向第三方收取应收账款的凭证。

第七条 申请人的声明与承诺 申请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保证根据融资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融资 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授信额 度下各项业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 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申请人已取得及 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并 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 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 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申请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申请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申请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以及申请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 未违反任何对申请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 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 如因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 6 同无效,申请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融资人的全部损失。

六、 申请人在本合同下向融资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 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申请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银行业务受融资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 束,其解释权属于融资人。

八、申请人如变更股权结构或主要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融资人书面同意。

九、 如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此授权融资人 从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十、 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申请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 文件提交给融资人审核, 申请人保证全部文件真实性,融资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 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融资人对申请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 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申请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融资人之情形外,申请人没有发生、 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申请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 仲裁或 行政诉讼, 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申请人的清算或歇 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十二、 如融资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关的任何第 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 导致融资人被迫卷入申请人与任何 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 融资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均由申请人承担。

十三、 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申请人均须通过在融资人开立的结算账户 办理。

十四、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申请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 信息时,应及时向融资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 补偿形式的, 融资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臵抵押并签订新的 抵押协议, 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 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 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申请人负责要求 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 保。

第八条 申请人向融资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及时向融资人书面报告申请人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

二、 如果申请人属于集团客户,申请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融资人报告申 请人净资产 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7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 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 或有负债等事项, 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事项,均将 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

四、申请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 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 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将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融资人。

五、 当申请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 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 申请人均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

六、 申请人保证其不得利用与任何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包括基础贸易合同纠 纷)为由危害融资人的债权。

第九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和融资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融资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并要求申请人立即偿还所有本合同授信额度下的融资款项、应付利息及其他费 用,且融资人要求申请人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 日: (一)申请人向融资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七条的声明与承诺 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申请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三)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四)申请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五)申请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融资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六)申请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七)申请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八)申请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融资人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申请人违约,融资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或减少融资额度,直至取消所有核定的融资额度; (二)宣布申请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三)终止本合同,要求申请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 付或赔偿有关费用; 8 (四)如借款逾期,要求申请人支付逾期罚息; (五)如申请人挪用借款,要求申请人支付挪用罚息; (六)要求申请人全额赔偿损失。

第十条 交叉违约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 种情况, 均被视为申请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融资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 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 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申请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 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 申请人和担保人同意, 一旦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声明与承诺项下的义务 时, 或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之任何一项义务时,融资人有权决定申请人对 融资人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融资人垫付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金、利息 (含罚息及复利)加上相应的费用的偿还义务将立即到期。

第十三条 优先代位权的安排 申请人在此特别申明, 一旦在申请人违约或申请人无法偿还融资人的已到偿 还期的垫款包括本金、 利息和费用,而申请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融资人垫 款时,对于申请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融资人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

申请人和担保人将自愿放弃在本条项下所产生的 《担保法》第 28 条项下针对融资人的抗辩。

第十四条 抵销的安排 一、 申请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导致债务 提前到期时, 融资人有权直接扣划申请人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债务。融资人在申 请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 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融资人 公布的融资人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

二、 融资人对申请人的在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申请人因 任何原因或理由或者任何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针对融资人行使的抵销权的抵销。

三、 融资人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交易项下任何权利不受 9 申请人或担保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融资人任何抵销权的抵销。

第十五条 民共和国法律。

二、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 申请人和融资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融资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 向 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叁)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 /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 开庭。

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文件往来、通迅和通知 一、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 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拖延地以任何快捷 方式通知对方。

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 通知或其他文件,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 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 ,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融资人以在其网站、 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 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融资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融资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通知或联系、信函往来的有效印 章。

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 人。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修改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融资人给予申请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 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融资人依有关法 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融资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 10 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融资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融资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融资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宣布已发 放的所有贷款提前到期,申请人应按融资人要求立即偿还。

四、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融资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 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融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融资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 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 相关合同等) ,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申请 人对此表示认可,融资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申请人同意。

六、申请人同意融资人有权根据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 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融资额度。融资人 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但无需另行征得申请人同 意。

七、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 或不可执行, 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八、 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 何其他目的。

九、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十、本合同壹式 陆 份,融资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证。

二、 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 定、 本合同约定的融资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融资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一、 融资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本合同 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的约束,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授信额度不包括融资人根据全 额担保信用业务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 信用证等所发生的金额, 融资人与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权利义务 关系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二、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是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保证金、有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国家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银行 11 份,申请人执 份, 执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 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移交融资人占有,作为申请人在融资人处申请贷款、承兑 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的担保,融资人据此向申请 人发放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以下简 称上述信用业务) ,其中申请人在融资人处办理上述信用业务的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贷款本金、承兑票据金额、票据贴现金额、银行保函金额、信用证金额等) 与到期利息、 费率等之总和不超过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上述信用业务提供担保的 保证金本息之和、有价证券本息之和或保证金本息与有价证券本息之总和。

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全额担保信用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以保证金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 证等业务; (2)以有价证券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票据贴现、开立银行保 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3)以部分保证金和部分有价证券全额担保办理的贷款、承兑票据、票据 贴现、开立银行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业务。 融资人(单位印章) :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 年 申请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 月 日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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