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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形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2013

时间:2014-04-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 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 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 1 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 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 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2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4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 5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 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 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 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 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 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6 附件: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单位:人、万元 行业 农、林、牧、 渔业 工业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建筑业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批发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零售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仓储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邮政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住宿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餐饮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 经营 从业人员数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或 100000 以下 300 以下 或 10000 以下 200000 以下 或 10000 以下 且 1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1000 及以上 1000 及以上 且 50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且 5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200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10 以下 或 50 以下 100 以下 或 2000 以下 或 10000 以下 2000 以下 且 2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10 以下 或 10000 以下 300 以下 且 2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10 以下 或 30000 以下 300 以下 且 2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10 以下 或 30000 以下 1000 以下 且 1000 及以上 3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2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20 以下 或 30000 以下 200 以下 且 3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200 及以上 20 及以上 或 200 以下 20 以下 或 20000 以下 1000 以下 且 500 及以上 30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20 及以上 或 100 以下 20 以下 或 40000 以下 300 以下 且 5000 及以上 50 及以上 且 10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或 1000 以下 10 以下 或 80000 以下 200 以下 且 5000 及以上 20 及以上 且 300 及以上 5 及以上 或 300 以下 5 以下 或 40000 以下 80000 以下 且 2000 及以上 6000 及以上 且 300 及以上 300 及以上 或 300 以下 300 以下 指标名称 中小微型 其中:中型 500 及以上 300 及以上 小型 50 及以上 20 及以上 微型 50 以下 20 以下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20000 以下 1000 以下 7 行业 指标名称 从业人员数 中小微型 1000 以下 或 5000 以下 300 以下 或 120000 以下 300 以下 其中:中型 300 及以上 且 1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且 8000 及以上 100 及以上 小型 100 及以上 且 5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且 100 及以上 10 及以上 微型 100 以下 或 500 以下 10 以下 或 100 以下 10 以下 物业管理 营业收入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数 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数 注:此表按四部委口径编制。 8

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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