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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填写,工程质量保修书

时间:2012-05-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大邑县斜源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

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 大邑县斜源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置点基础设施工程一标段 合同段在合理 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经协 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图纸及施工合同范围内工 程项目的质量保修。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 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为 12 个月。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 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在设计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 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 5 %。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在扣除应扣费用后一次性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给承包人。

6 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联系人: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 经 协 商 一 致 , 对 签订工...

《建设工程质量 、 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 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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