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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百名局长任村官,河南新密造纸厂,河南新密造纸厂电话,张明义诉新密市百瑞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3-04-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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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义诉新密市百瑞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 1141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明义,男。

委托代理人刘新正,男,1964 年 10 月 12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锁成,男,1946 年 10 月 16 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百瑞造纸厂。

原告张明义诉被告新密市百瑞造纸厂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 2007 年 9 月起经常在被告的企业跑短途运输, 止 2009 年 1 月 19 日经双方算账后,被告欠原告运费 11400 元,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为证。当时 口头约定两个月付清,但被告不讲信用,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还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 11400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新密市百瑞造纸厂已经于 2005 年下半年整合重组到河南省新密 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个车间,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在告知原 告应变更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后, 原告拒绝变更。

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15 份,上诉 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胜利 二ΟΟ 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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