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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广大人民 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 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 着普及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 培养法治理念, 是建设现代化国家,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 我们国家通过五 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 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因此如何把法 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 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 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 “有话好好说、有事依 法办” ,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 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 类纠纷, 及如何处理, 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 、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 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 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 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 有没有权属证书, 当然 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 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 证上是谁的名字, 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 这种类型的案件 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纠纷,一方侵犯 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 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 2 、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而产生的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 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 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宅基地使用 主要以宅基证为主, 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 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 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 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所谓债务纠纷,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 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 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 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 债务纠纷(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纷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常 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 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 响, 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 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 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 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 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人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 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伟, 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 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应予以准许,因此 3 造成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 、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占用自然流水, 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生产, 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 4 、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 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造成损失的,受 益人要合理赔偿。 5 、相邻房屋空调滴水,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责 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 通道,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的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 生活, 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 应当予以支持, 有条件另开通道 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7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 植树木的根枝延伸, 危及另一方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应当分别 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8 、相邻一方在装潢房屋时,不得影响另一方正常休息,更不得 破坏管线,影响另一方的电线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责令 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纠纷、继承权纠纷、赡养纠纷、抚 养纠纷、扶养纠纷等婚约纠纷、离婚纠纷) 五、农村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准) 六、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损害赔偿纠纷, 是指因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的 损害结果, 而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因损害赔偿难以达成一致而形成 的纠纷,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损 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 果关系(四)行为人过错。 这类纠纷,包括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 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虽然不同时具备, 但法律规定还要承 4 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特殊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哪些属于特殊损害 赔偿呢?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 122 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适用 “无过错 原则” (三)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六) 五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 任 《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 标准可依据的 《民法通则》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 的和谐稳定。 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 公平、正义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才能予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广大 人民群众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不能盲目感情用事, 把自己培养成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有用新型农民。 谢谢大家!

在新的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

目前世界上哪个国家劳资关系矛盾都没有我们国家这么激烈,现实中已产生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用人单位...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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