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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千人诉政府拆迁案,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政府,李国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一案

时间:2013-07-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李国游因诉B单位拆除房屋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 李国游已就此次强拆收到政府补助款二万元,故B单位拆除李国游建筑物的行为并未侵犯...

李国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郑行初字第 201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国游,男。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天君,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司同义,郑州市铁路沿线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游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国游,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 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游诉称:其于 1984 年由铁路部门批准在郑州市铁路印刷厂后街 29 号楼西 头建房 150 平方米。2005 年 4 月下旬, 被告在没有办理任何拆迁许可证等法定手续的情况 下,强行拆除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房内写字台、旧沙发、大立柜等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

原告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为铁路部门所有, 且原告与其签订有使用该土地的合同, 即使拆除 该房屋,也应当由铁路相关部门拆除,而不是由被告来拆除。被告的违法拆除行为已给原告 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补偿民用房一百平方米; 赔偿原告写字台、旧沙发、大立柜等损失一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系临时占用郑州铁路局的铁路土地在京广客运线侧建房,未经城市 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其所建房屋属违章建筑。2.2005 年 3 月 25 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 州铁路局联合发布郑政通[2005]第 5 号《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铁路沿线综合整治工 作的通告》 ,决定对“三环以内京广、陇海铁路客运线两侧各 50 米”范围综合整治,综合 整治主要内容是“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除沿线积存垃圾,治理乱堆乱放”。该通 告要求“3 月 15 日至 4 月 10 日为拆除阶段,由沿线各单位、个人自行清理垃圾,自行拆 除违法建(构)筑物,对未在规定之日完成自行拆除任务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原 告李国游未按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物,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性机构对其 34.16 平方米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3.原告李国游自(2007)郑行终字第 115 号裁定生效之 日起就应按裁定起诉答辩人,至 2010 年 3 月才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已 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被告和郑州铁路局决定拆除三环以内京广、陇海铁路客运线两 侧各 50 米内的违章建(构)筑物是合法的。原告被拆除房屋系占用铁路土地,没有土地使用 证或建房手续,属违法建筑,不包含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赔偿。原告于 2010 年 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联合 发布的郑政通[2005]第 5 号《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铁路沿线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

证明目的:拆除的是违章建筑。

原告李国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郑铁分局郑州车务段土管费缴款证;2.郑 州铁路分局铁路土地临时使用费收据一份。

证明目的:

无名村与本案所涉土地是在一块儿的, 测量费是在一块儿的。缴款证上说明无名村的建筑物已经赔了,本案土地上的房屋没有赔。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应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 份证据质证意见为:南站与无名村是一个地方,是在一起的,都是无名村的地的手续,已经 赔偿过了。本案所涉土地在苗圃,与无名村不在一个区,也没有用地协议。对 150 平方米 的面积有异议,数字“150”有涂改痕迹,管城区南关街办事处拆了原告 34.16 平方米。对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建建筑物面积为 150 平方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国游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内沿铁路沿线建有建筑物,没 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铁路局于 2005 年 3 月 25 日联合发布郑政通[2005]第 5 号《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开展铁路沿线综合整治工 作的通告》 ,通告要求对三环以内京广、陇海铁路客运线两侧 50 米搭建的建(构)筑物,由沿 线各单位、个人于 3 月 15 日至 4 月 10 日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由有关部门组织 强制拆除。2005 年 4 月下旬,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办事处将原告李国游搭建的建筑物 强制拆除。

另查明:在李国游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郑州市管城回族 区南关街办事处拆除房屋一案 2010 年 4 月 28 日庭审中,原告李国游对其收到政府补助款 二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行终字第 00131 号生效行政裁定已 认定,李国游接到(2007)郑行终字第 115 号裁定后,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曾到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要求更换被告并重新立案, 一审法院以李国游起诉超期为由驳回其对郑州市人民政 府的起诉不当, 故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李国游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答辩理 由不能成立。

二、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办事处将原告李国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 内沿铁路沿线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是按照郑政通[2005]第 5 号《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开展铁路沿线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实施的行为,应视为系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行为, 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 虽然被告未提交职权依据及程序方面的证据, 存在违法之处, 但原告李国游在郑州市管城回 族区辖区内沿铁路沿线建的建筑物,没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属违章 建筑, 且李国游已就此次强拆收到政府补助款二万元, 故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建筑 物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李国游的合法权益。

综上, 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李 岩 刘紫娟 张 麒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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