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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赡养案山西一审判决书,郝四海诉张马五、第三人茨张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8-2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郝四海诉张马五、第三人茨张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召民初字第 37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四海,男。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林云飞。

被告张马五(又名张马伍) ,男。

第三人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茨张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张占英,该村村主任。

原告郝四海与被告张马五、第三人茨张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2009 年 7 月 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四海及其 委托代理人林云飞、被告张马五、第三人茨张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四海诉称:原告系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四组村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家 庭承包(家庭人口四人)土地 4.88 亩。今年秋收后当原告准备耕地播种时,被告却未经原 告同意擅自将原告承包地收归自己并耕种。

原告认为, 原告系一直享受政府发放的国家对于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在册村民,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资格, 被告未经原告 同意擅自耕种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土地承包权的侵权行为, 其行为于理于法无 据。鉴于前述事实,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原告承包土地。

被告张马五辩称:我没有侵权。土地是经过群众反映,村上班子开会收回的,我交的 有钱,村里有合同手续。 第三人茨张村委会述称:根据四组郝四海的情况,群众向村里反映,村里把他的地收 回了。村里到谭庄调查他在谭庄有户口。在曹楼村,村干部证明他在曹楼村有土地,村民也 证明郝四海在曹楼村有土地,前任干部也证明有地。我们是以村委会名义收回,后承包给张 马五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四海在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曾分有责任田 4.88 亩。郝四海家中 共有五口人,即妻子张改花、长子郝东坡、次子郝东方、长女郝东杰,郝四海、张改花、郝 东坡、郝东方四人在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有户口,且郝四海、张改花、郝东坡、郝东 方、郝东杰在商水县谭庄镇曹楼村亦办有户口。2009 年 4 月 8 日商水县谭庄镇曹楼村民村 委会出具证明一份, 该证明载明:

“兹有我村八组村民郝四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本村分 到叁人的土地 (计 5.1 亩) 。

特此证明”。

2009 年 4 月 30 日, 该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

“兹 有我村八组村民郝四海在九八年我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三个孩子的地:包括(郝东坡、 郝东方、郝东杰) ,望有关部门见信后给予照顾为盼。特此证明”。2008 年 10 月,召陵区 召陵镇茨张村委会以郝四海其五口人是双重户口, 在两村拥有双份土地为由, 将郝四海在茨 张村的 4.88 亩责任田收回。2008 年 10 月 6 日,茨张村委会将收回的郝四海的 4.88 亩土 地承包给张马五,并签订合同书一份。郝四海认为不应当收回其土地,故诉至我院,请求依 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土地。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第 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郝四海一家作为茨张村村民,有承包 责任田的权利,但其又在商水县曹楼村分有三个人的责任田,对于多分的责任田,茨张村委 会可以将其收回,但将其全部收回不妥。原告一家共有五口人,其在曹楼村分有三个人的责 任田,在茨张村还应分有两个人的责任田,即 2.44 亩。现该土地有被告张马伍耕种,被告 张马伍应当返还原告郝四海 2.44 亩土地。至于茨张村村委会称的原告全家在曹楼村均有责 任田,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及其家人在曹楼村又分到责任田后,应及时向 茨张村说明情况而未说明,其行为也有些欠妥。茨张村村委会称的原告双重户口,可向公安 机关申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马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四海责任田 2.44 亩。

二、驳回原告郝四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被告张马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庆祥 审判员 孟庆东 审判员 张 辉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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