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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 售楼,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

时间:2013-10-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人,住 {地址:0} .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1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对此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某某、陈某某已经履行了决定...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 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 55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 定书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麻行执字第 24-1 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麻行执字第 24-1 号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农村居民。

被申请执行人满某某,女,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农村居民。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 (2011) 第 55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某、满某某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 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8 条第(1)项的规定,裁 定如下:

麻人口征字(2011)第 55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郑 卫 华 执 执 行 员 行 员 曾 勇 满 维 清 二 0 一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利

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 .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16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陈某某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十...

人,农村居民,住 {地址:0} .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1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郑某某已经履行了...

被申请执行人邢某某.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09)第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邢某某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 》第第(十一)项、《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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